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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郝XX与郭XX、郭X、孙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郭XX,郭X,孙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59号申请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路XX号X单元XX号被执行人郭X,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XX市XX区XX大街XX号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XX市XX区XXX街XXX号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XX市XX区XXX大街XX号内X号郝XX与郭XX、郭X、孙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郝XX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XX、郭X、孙XX、李XX银行存款533333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郭XX、郭X、孙XX、李XX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