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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柳万春与高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万春,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柳万春,汉族,住宾县。申请执行人高宇,汉族,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柳万春申请执行高宇侵权责任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款等项目即人民币75332.07元,案件受理费1683.30元。现被执行人高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