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重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义华、王顺礼与杨福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华,王顺礼,杨福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重字第33号原告杨义华,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王顺礼,居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江,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钱德利,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华、王顺礼与被告杨福江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义华、王顺礼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义华、王顺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华、王顺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义华、王顺礼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