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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代远才与北安市二井镇联立村民委员会、李思奎拖欠化肥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代远才,男。委托代理人孙冶,男。被执行人北安市二井镇联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本法。被执行人李思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远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二井镇联立村民委员会、李思奎拖欠化肥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公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