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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瑞与马永刚、李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马永刚,李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何瑞。委托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刚。被告李娜。原告何瑞与被告马永刚、李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