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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某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梅(曾用名安某芳,自报身份),女,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拘传,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安某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某梅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青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健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