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翟羽、张健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翟羽,张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被执行人翟羽被执行人张键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申请执行翟羽、张健公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3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