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8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04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29万元。2015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某某按照评估车辆的价格打到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65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前提条件是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付迟延履行金);2、被执行人打过来65万元,先给陈某某付上51万元,到时如不算利息、除去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担保费后,本院将多余的钱退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中。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向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打来65万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贵东审判员 罗启灵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