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君阅南湖3栋2层商铺。法定代表人:马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唐庆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德宝伟业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