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云彬与李俊革、李小革、孙素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运彬,李俊革,李小革,孙素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运彬,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革,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革,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素梅,女。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印,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云彬与被上诉人李俊革、李小革、孙素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胡运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胡运彬送达了开庭传票,胡运彬在未向法庭申明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运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