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浉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宏杰诉李宏群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杰,李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浉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杰,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李宏群,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赵宏杰诉被执行人李宏群债权转让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李宏群未履行本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宏群与史华敏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李宏群的妻子史华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史华敏应在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申请赵宏杰本金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刘心江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