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五执补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小平与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平,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平,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被执行人:刘利,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石小平申请执行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