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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志双与陆纯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双,陆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双,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陆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24097号执行证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2409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志双发现被执行人陆纯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