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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与叶锦文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叶锦文,徐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负责人顾彬。被执行人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被执行人叶锦文。被执行人徐小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025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徐小春、叶锦文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2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有原告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