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忠诉被告张明周、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忠,张明周,高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张国忠,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周,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秋敏,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诉被告张明周、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明周、高秋敏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与盛春香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明周、高秋敏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国忠与盛春香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雍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