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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贾可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贾可忠,宋学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维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牛庄支行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贾可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XX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被告宋学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XX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贾可忠、宋学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欠原告罚息5.42元、应付未付利息6404.79元及复利1811.91元,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上述款项为由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