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王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434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东明,该社职工。被告王渊,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1日,住平昌县元山镇张公街3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