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刘晓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晓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9号楼1-2层02号。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霞。被告刘晓明,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