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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讷河市环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波,讷河市环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环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春,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艳波与被执行人讷河市环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讷河市环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