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苏强生与吴玉喜、何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强生,吴玉喜,何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04号原告苏强生,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吴玉喜,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何梅兰,女,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苏强生诉与被告吴玉喜、何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