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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住肥西县。��告:余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