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4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住肥西县。��告:余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