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兴峰与淄博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7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峰。被执行人淄博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东路9-12号。被执行人周旭,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周村区新建东路11号4-201号。本院在执行张玉芳与淄博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677450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