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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小江与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县分公司、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江。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县分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龙滩大道20号。负责人覃干荣,该分公司经理。负责人花冠森,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生路129号五楼502房。法定代表人覃干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县分公司、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22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4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90.00元、执行费128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车辆、查股权均无财产,查土地、查房产被执行人有位于天峨县六排镇鸡冠山附近的天龙公寓楼盘尚未出售的夹层商铺五间009号(1F)、010号(1F)、011号(1F)、015号(1F)、016号(1F)面积250平方米。本院作出了(2014)峨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五间商铺进行保全。因该商铺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目前尚在评估、拍卖当中未有结果并办理案件扣除审限审批手续,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附:谈话笔录),申请人同意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