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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执补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延金与申明、乔延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金,申明,乔延伍,五河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金,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被执行人:申明,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乔延伍,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英,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延金申请执行申明、乔延伍、五河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合民一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