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伍志明与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志明,冯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伍志明,男,回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学龙,男,东乡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伍志明与被执行人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伊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志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伊县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