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刘观春、廖贵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刘观春,廖贵财,曾红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9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观春,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廖贵财,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系刘观春之夫。被告曾红蓝,女,1987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诉被告刘观春、廖贵财、曾红蓝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高秋生审判员 李 方审判员 廖 瑜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