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与江宗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宗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宗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宗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宗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