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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德明与何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范德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中水***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被执行人何建荣,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横街**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69********。范德明与何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德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