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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颜倪顺与王建军、钱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倪顺,王建军,钱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322号原告颜倪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军,居民。被告钱勇,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爱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宇梁,江苏盐城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倪顺与被告王建军、钱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颜倪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倪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倪顺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朱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