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川1923民初199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运凯,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