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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川1923民初199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运凯,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