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斌、李芳申请执行XX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李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关于赵斌、李芳申请执行XX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树  青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