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维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58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维强,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维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绍虞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维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程维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维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维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维强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