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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蒋正荣与曾慧贤、伍世谦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荣,伍世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蒋正荣,1974年1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9号D幢502房被执行人:伍世谦,1975年8月6日,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四队66号;曾慧贤,1978年5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四队6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伍世谦、曾慧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伍世谦、曾慧贤的位于(财产名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