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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子发与张付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发,张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发,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付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子发与被执行人张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子发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2015年9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张付军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全部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