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振修、徐厚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振修。被执行人徐厚业,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傅家镇政府宿舍。被执行人徐立乔。被执行人徐军锋。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振修、徐厚业、徐立乔、徐军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66345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