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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俊博与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博,农民。被执行人周松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俊博与被执行人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东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松林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淑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