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邱华、毛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生,邱华,毛毳,长沙菱鑫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汤艳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生。委托代理人刘琼,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毳。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长沙菱鑫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20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军,经理。原审第三人汤艳武。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生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华、毛毳,原审第三人长沙菱鑫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鑫车友会)、汤艳武撤销权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洪生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3)长县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琼、被上诉人邱华、毛毳的委托代理人常昌宏、原审第三人汤艳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洪生起诉称,因原审被告邱华、毛毳存在欺诈行为,使李洪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车。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邱华、毛毳与原告之间的原登记车主为第三人汤艳武的奥迪Q5二手车买卖合同;2、判决由被告邱华、毛毳共同返还购车款38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李洪生在沈阳从事二手机动车交易,邱华与毛毳合伙及汤艳武均在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从事二手机动车交易。2013年1月汤艳武以328000元的价格收购登记车主为赵旭东的奥迪Q5吉普车,并于2013年1月29日转移登记车主为汤艳武,牌照号湘A×××××。邱华和毛毳后得知汤艳武欲转让该车,邱华遂于2013年4月27日通过手机告知李洪生该信息。李洪生次日(2013年4月28日)委托案外人郑志龙找到邱华,并在中南汽车世界汤艳武门面看到并确认该车辆存在(其时仪表显示行驶里程约10000公里),郑志龙遂告知李洪生有该交易车辆,李洪生向邱华确认要购买该车。当日,毛毳与汤艳武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约定以毛毳的名义以360000元的价格转受该车。2013年4月28日8时36分许,李洪生通过邱华的妹妹邱静的工商银行账号,向邱华付款380000元。8时45分,邱华又通过该账号向汤艳武转付360000元。当天,邱华将该车办理托运至北京的手续,并当日发车。2013年5月4日,该车运达北京。李洪生当日委托在北京的朋友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后电话告知了毛毳和邱华,该车不符合双方在之前通话时约定的配置要求。2013年5月6日,李洪生再次与邱华联系,指出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有发生过事故的情况,要求邱华不要提该车的档案(过户手续)。2013年5月8日,李洪生看到车辆后与邱华进行了联系,并在2013年5月8日11时49分,李洪生通过微信向邱华传送来了其身份证资料。2013年5月9日邱华在车管部门代为办理了该车过户至李洪生名下的手续。同日,李洪生向邱华称该车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暂不要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5月10日,李洪生将该车托运回长沙。争议发生后,邱华和毛毳已向李洪生退还20000元车辆转让价差。二、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邱华、毛毳与李洪生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是否构成撤销的情形。李洪生主张邱华和毛毳存在隐瞒涉案车辆存在多处配置方面不合要求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情形,致其因此产生重大误解,应撤销该买卖合同。邱华和毛毳主张其并未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也无欺诈的事实,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构成撤销条件。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就本案而言,邱华在告知李洪生有该车的出卖信息后,李洪生请案外人郑志龙确认该车真实存在后,随即向邱华支付了购车款380000元。2013年5月4日车辆运至北京后,通过北京的朋友验车后,李洪生虽向邱华提出了车辆配置方面的异议,但该配置的瑕疵即便存在,亦不应构成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在当天李洪生与邱华的通话中,李洪生向邱华提出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其后几天李洪生与邱华的通话中,李洪生多次指出车辆配置及车辆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情形,而在所有李洪生递交的录音中,邱华均表示不知道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作为李洪生递交的该录音证据,所载邱华的陈述,可以认定邱华(毛毳)确实不知晓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再者,李洪生并未提供与邱华、毛毳之间关于车辆配置及其它质量要求有约定的证据,故邱华和毛毳不存在隐瞒和欺诈的故意。另一方面,邱华和毛毳以360000元转受该车后以380000元卖给李洪生,其获取的20000元差价属于合理范围。在李洪生提出车辆上述质量和发生事故的异议后,其又在2013年5月8日上午通过微信向邱华发送了身份证资料。在无证据和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交易需传送该身份证的情况下,该院有理由相信李洪生是在知晓车辆状况且无受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同意完成买卖行为,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该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李洪生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其完全可以进行相关的查询(其后来确实进行了查询)了解买卖标的物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来做出是否买受的判断,由于李洪生未尽谨慎义务,因本案所涉车辆买卖行为可能受到的损失,为正常的商业交易风险。故此,该院认定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不构成撤销法定条件。该院认为,李洪生主张与邱华、毛毳的二手车买卖行为因邱华、毛毳的欺诈和隐瞒真实情况,而致其做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应撤销买卖合同,其所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李洪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李洪生负担。上诉人李洪生上诉称,邱华、毛毳隐瞒车辆是事故车的真实情况,车辆的质量、款型和配置与电话中的约定不符,造成上诉人对车辆质量的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邱华、毛毳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洪生与被上诉人邱华、毛毳的车辆买卖关系因李洪生支付价款,邱华、毛毳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完成。1、从车辆交易价格分析,原审第三人汤艳武以328000元的价格收购登记车主为赵旭东的奥迪Q5吉普车,毛毳以360000元的价格转受该车,邱华、毛毳以360000元转受该车后以380000元卖给李洪生。其交易价格并未严重偏离价值。李洪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的实际价值。2、从邱华、毛毳与李洪生的交易过程分析,该车辆已进行修复,没有证据证明邱华、毛毳事先知道该车辆有严重的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洪生事先已明确不购买事故车。李洪生在知道车辆系事故车、且有部分瑕疵后,仍在2013年5月8日上午通过微信向邱华发送了身份证资料,办理该车的提档、过户手续。在无证据和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交易需传送该身份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李洪生是在知晓车辆状况且无受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同意完成买卖行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没有证据证明李洪生购买车辆中存在重大误解,该买卖合同不构成撤销法定条件。故对上诉人李洪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上诉人李洪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立文审判员 欧阳宁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