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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加臣,张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谭加臣,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洪恩,男,193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谭加臣与被执行人张洪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有关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协助执行单位已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