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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张靓、张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靓,李志明,张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明。原审被告张怡。上诉人张靓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4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