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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晓与刘长禄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刘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54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执行人:刘长禄,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朱晓与被执行人刘长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3)黄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981.8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