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陈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铭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原、被告婚生子的出生证明,原、被告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双方共同抚育子女,虽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子女着想,相互体谅,夫妻仍有希望恢复和好。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