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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瑞红与曹伟民、陈燕明与丁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伟民,陈燕明,刘瑞红,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丁凤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民,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明,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朱勇,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曹伟民。原审被告:丁凤姬,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曹伟民、陈燕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59-1号、1959-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伟民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燕明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是本案其中一个的第一审被告,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519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