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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凤与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51号原告:杨凤,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