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国香与张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香,张跃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69号原告周国香,男,64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跃红,男,48岁。原告周国香诉被告张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国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人民币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香撤回对被告张跃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香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