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负责人朱石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辉,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远辉,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金梅,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3年04月09日向原博罗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经粤银监复(2013)783号批文,原博罗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原告继承,下称为原告)申请贷款13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贷款期限至1994年04月09日止,期间月利率为11.52%。贷款发放后,双方立下《博罗县信用社担保借款契约》为凭。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款借款本息,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止,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00729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舍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外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300729元】,本息合计4307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粤银监复(2013)783号】,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张金梅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张金梅的主体资格;3、博罗县信用社担保借款契约,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的事实;4、催收通知书,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予以认可;5、欠息清单,证明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欠款和未支付利息情况。被告张金梅未做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至第五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其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查明:被告张金梅于1993年04月09日向原博罗县湖镇信用社东林分社申请贷款130000元,并签署《博罗县信用社担保借款契约》,用于购买车辆,贷款期限至1994年04月09日止,约定月利率11.52‰。上述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告张金梅发出《催收通知书》,被告张金梅于2013年11月28日予以签名确认。另查,经粤银监复(2013)783号批文,原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告于2014年08月01日向被告张金梅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被告张金梅于2014年08月01日予以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被告张金梅欠原告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原告要求被告张金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计算至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张金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