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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吴洪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吴洪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杨群,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洪雨,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大庆钻探试油测试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吴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洪雨于2014年11月27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案外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