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他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152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福宝,淄博华威机电有限公司,淄博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他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白福宝,男,汉族,住张店区朝阳路11号。被执行人淄博华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轴承厂。住所地,张店区朝阳路5号。本院在执行白福宝诉淄博华威机电有限公司、淄博轴承厂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5305.5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仲案字(2004)第0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