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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海、黄明银与陕西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亮其他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黄海。申请人黄明银。被申请人陕西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强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秀明。被申请人周亮。申请人黄海、黄明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昊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强宇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承建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芦庄1至6号楼的建设工程款中冻结(扣留)2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亮作为强宇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强宇公司承建了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芦庄1至6号楼的建设施工工程,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周亮根据强宇公司:“全权代表强宇建司负责山东分公司的一切工作事宜,与甲方结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参加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合同事项”的授权,组建强宇公司山东分公司德州芦庄项目部,且以其名义向申请人借贷资金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属公司正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强宇公司承担,申请人黄海、黄明银要求对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强宇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承建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芦庄1至6号楼的建设工程款中冻结(扣留)2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在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领取的工程款中冻结(扣留)225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