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民初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保平与谢海勤、马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保平,谢海勤,马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348号之一原告:牛保平,曾用名牛宝平,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友,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海勤,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马喜梅,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保平诉被告谢海勤、马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保平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保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保平撤回对被告马喜梅的起诉。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