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创练,卢春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创练,卢春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城南山大道东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创练,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卢春接,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5月26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卢春接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平县支行账号为436742319601012****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卢春接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平县支行账号为436742319601012****的存款130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三、执行上述一、二项内容后再次冻结被执行人卢春接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平县支行账号为436742319601012****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为120000元。冻结期间该账号存款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关注公众号“”